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921号
原告: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慕苏,系公司员工。
被告:吴佛带,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原告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佛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2.45元,减半收取计3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林映飞
人民陪审员 程绍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符秋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