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恢字00320-1号
申请执行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凌河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XXX,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凌河民一初字0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竹
审 判 员 边德柏
代理
审判员 王兆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泽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