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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执恢字00320-1号

申请执行人张俊玲与被执行人王瑛、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x,xx,xx年x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河执恢字00320-1号

申请执行人: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凌河民一初字第01231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XXX,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凌河民一初字0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竹

审 判 员  边德柏

代理

审判员  王兆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泽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