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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执4665号

赵永伟、赵敏骏与赵永明、赵晓春共有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永伟,赵敏骏,赵永明,赵晓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6执466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6执466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伟,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申请执行人赵敏骏,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赵永明,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赵晓春,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申请执行人赵永伟、赵敏骏与被执行人赵永明、赵晓春共有纠纷一案,本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调解已经生效,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永明、赵晓春钱款人民币961264.50元的冻结;

二、扣划被执行人赵永明、赵晓春钱款人民币655,075元。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沈国敏

审判员  肖煜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雨奇

审判长  邵伟忠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沈国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