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4202号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志荣。被告徐静(系郑志荣之妻)。被告杨国平。
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荣、徐静、杨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依法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淑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