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执一字第4413-2号申请执行人朱晓刚。被执行人陈羽。被执行人刘丽。朱晓刚诉陈羽、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证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林申
审 判 员 郝江山
代理
审判员 陈柯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黎家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