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韩某,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巴某,男,蒙古族,农民。被告哈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韩某与被告巴某、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炳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