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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民初字第2160号

韩某与巴某、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某,巴某,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翁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韩某,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巴某,男,蒙古族,农民。被告哈某,女,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韩某与被告巴某、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元,减半收取147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志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炳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