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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4819号

李启国与黄有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启国,黄有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4819号

原告:李启国。

被告:黄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国与被告黄有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国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启国负担。

审 判 员  祝晓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叶珍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