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438号
原告:刘学芹,女,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谢侠,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谢玲玲,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谢萍萍,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谢冰辛,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谢新亚,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刘辉,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李文件,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临泉分局,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同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郁,任局长。
被告:临泉县交通运输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与被告刘辉、李文件、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临泉分局、临泉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辉、李文件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撤回对被告刘辉、李文件的起诉。
审 判 长 臧华杰
审 判 员 牛 震
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旭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