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1民初3438号

刘学芹、谢侠等与刘辉、李文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刘辉,李文件,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临泉分局,临泉县交通运输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3438号

原告:刘学芹,女,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谢侠,女,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谢玲玲,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谢萍萍,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谢冰辛,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谢新亚,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刘辉,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李文件,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临泉分局,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同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郁,任局长。

被告:临泉县交通运输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与被告刘辉、李文件、阜阳市公路管理局临泉分局、临泉县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辉、李文件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芹、谢侠、谢玲玲、谢萍萍、谢冰辛、谢新亚撤回对被告刘辉、李文件的起诉。

审 判 长  臧华杰

审 判 员  牛 震

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旭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