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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388号

高金仁与柴功庆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金仁,柴功庆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高金仁,男。被执行人柴功庆,男。本院在执行高金仁与柴功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郭 娟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