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高金仁,男。被执行人柴功庆,男。本院在执行高金仁与柴功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郭 娟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