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拟稿单位:执行庭拟稿:核稿:校对:份数: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514号。
被执行人: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西区九华大道185幢19楼。申请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