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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民初1699号

陈某1、陈某2等与陈某4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699号原告陈某1。原告陈某2。原告陈某3。法定代理人卢某,女,1973年4月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县。(系三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韩胜,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陈某4,男,1971年4月生,汉族,赣县人,住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与被告陈某4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承担。

审 判 员  谢谷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曾玉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