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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1168号

张猛与长春市大顶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1168号申请人张猛被执行人长春市大顶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菊容申请执行人张猛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大顶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