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彭建新,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执行人:常洪好,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建新与被执行人常洪好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62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术国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