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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827号

彭建新、常洪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建新,常洪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彭建新,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被执行人:常洪好,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建新与被执行人常洪好债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62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术国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