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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723号

李素敏与田红、张延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6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素敏,田红,张延宏,袁全立,张红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李素敏。被执行人田红。被执行人张延宏。被执行人袁全立。被执行人张红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21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田红张延宏袁全立张红娟相当于30.58万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田红、张延宏、袁全立、张红娟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碧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