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财保351-1号申请人王瑞峰,男,汉族,1948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被申请人杨工作,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申请人王瑞峰因与被申请人杨工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请人杨工作价值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请人杨工作名下的豫N×××××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解除担保人王清科提供的担保财产豫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申请人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爱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力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