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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财保351-1号

王瑞峰、杨工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瑞峰,杨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财保351-1号申请人王瑞峰,男,汉族,1948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被申请人杨工作,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申请人王瑞峰因与被申请人杨工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请人杨工作价值2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请人杨工作名下的豫N×××××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解除担保人王清科提供的担保财产豫N×××××号小型轿车的查封。申请人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爱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力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