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775号申请人张彦珍,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云斯庆,公民身份号码×××,女,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哈斯其鲁,公民身份号码×××,男,蒙古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申请人张彦珍与被执行人乌云斯庆、哈斯齐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彦珍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张 文 旭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班 永 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