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41民初1365号

钱莉与重庆市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莫伯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莉,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秀山县丰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1365号

原告:钱莉,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谢松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秀山县丰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钱植元,该公司经理。

原告钱莉与被告秀山县丰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秀山县丰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钱莉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莉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蒋佳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