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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216号

郭承军与巨野利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承军,巨野利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216号申请执行人郭承军,男,1953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巨野利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25892-9,住山东省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巨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3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冰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贺文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