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孙玉鑫,农民,被执行人刘彬,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玉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彬合同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惠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惠民县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对此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无法处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士华
审判员 彭泽光
审判员 陈绍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