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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执802号

孙玉鑫与刘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玉鑫,刘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孙玉鑫,农民,被执行人刘彬,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玉鑫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彬合同纠纷一案中,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惠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惠民县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对此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有车辆登记信息,无法处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惠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士华

审判员  彭泽光

审判员  陈绍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