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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790号

赵连刚、耿宝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连刚,耿宝营,窦秀生,耿连营,赵连正,赵连成,路连营,张立方,张立军,赵海森,梁恒学,裴荣付,梁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790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刚,男,1956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耿宝营,男,汉族,1951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窦秀生,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被执行人耿连营,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赵连正,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赵连成,男,1948年4月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路连营,男,1955年5月1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立方,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张立军,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被执行人赵海森,男,1957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梁恒学,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景县被执行人裴荣付,男,1957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梁立成,男,1956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赵连刚申请耿宝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4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连刚于2016-9-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402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