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5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创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观音山宜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蔡旭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菲菲,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仕舵,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上诉人厦门创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鲁仕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10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创曦贸易有限公司以本案经本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创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创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厦门创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巧铭
审判员 陈丽端
审判员 周宗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