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最高法行申3100号

戈丽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戈丽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310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戈丽娟,女,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进,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灏辉,内蒙古蒙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戈丽娟因诉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公示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行终字第00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戈丽娟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行终字第00119号行政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示属于一种告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诉的行政行为。戈丽娟不服锡林浩特市农牧业局2013年7月22日作出的公示,对锡林浩特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戈丽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

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

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