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恢2583号申请执行人李贤君。被执行人王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王玉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福永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朝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曜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