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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民初民初2285号

原告熊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民初民初2285号

原告:熊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郑某,女,汉族,1981年5月17日出生。

原告熊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

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鸿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喻恋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