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7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军,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
申请人:邵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凡。
原告王磊诉被告邵彬、邵珊、邵义元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了(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0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邵珊名下位于xx房屋(合同备案号:xx,建筑面积:16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原告王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邵珊名下位于xx房屋(合同备案号:xx,建筑面积:16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