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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71号

邵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珊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771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军,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

申请人:邵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凡。

原告王磊诉被告邵彬、邵珊、邵义元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了(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0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邵珊名下位于xx房屋(合同备案号:xx,建筑面积:167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原告王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邵珊名下位于xx房屋(合同备案号:xx,建筑面积:16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