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4377号申请执行人XX孝,男。被执行人张雪林,男。被执行人李金凤,女。被执行人张旭,男。被执行人孙薇,女。被执行人张颢骞,男。申请人XX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6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张雪林、李金凤、张旭、孙薇、张颢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将其物品自申请人承租的XX市XX区XXX胡同XX号公房两间中搬出,将房屋交予申请人XX孝。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X孝于2015年5月11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昊
审判员 孙晓东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