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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执字第04377号

XX孝与张雪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孝,张雪林,李金凤,张旭,孙薇,张颢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西执字第04377号申请执行人XX孝,男。被执行人张雪林,男。被执行人李金凤,女。被执行人张旭,男。被执行人孙薇,女。被执行人张颢骞,男。申请人XX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6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张雪林、李金凤、张旭、孙薇、张颢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将其物品自申请人承租的XX市XX区XXX胡同XX号公房两间中搬出,将房屋交予申请人XX孝。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XX孝于2015年5月11日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二中民终字第039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昊

审判员 孙晓东

审判员 龚 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