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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邢初字第84号

杨俊其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邢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俊其,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平乡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平乡县。2011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28日被抓获,同年12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王增辉,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未检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俊其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4)平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俊其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发回我院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电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俊其及其辩护人王增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20日晚上10点左右,弓振凯、韩晓宇、被告人杨俊其、鲍红强、谢忠超到曲周县河南疃镇东水町村王某2家所开的超市,将受害人麻某、王某2母女按住,抢走现金500元左右。2、2013年农历七月十几的一天上午,按照事先商定,弓振凯在外面等着,韩晓宇、鲍红强、杨俊其进入威县常屯乡邴庄村罗某家所开的超市,将被害人罗某摁倒在地,抢走现金500余元、一条蓝利群烟(零售价150元)。3、2013年8月3日下午,弓振凯、韩晓宇、谢忠超、鲍红强、杨俊其在沙河市南汪村北东西公路上,抢夺元学利现金400余元和OPPO手机一部(价值871元)等物品。4、2013年11月25日,在高阜镇恒意药房,被告人杨俊其随意拳打脚踢王某3,并致王某3轻伤。针对上诉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俊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俊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关于抢劫罪部分应减轻处罚;2、被告人杨俊其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的事实1、2013年7月20日晚上10点多,被告人杨俊其伙同弓振凯、韩晓宇、鲍红强、、谢忠超到曲周县河南疃镇东水町村王某2家所开的超市,将受害人麻某、王某2母女按住,抢走现金500元左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谢忠超供述证实,2013年七八月份,我和弓振凯、韩晓宇、鲍红强、杨俊其在河古庙吃完饭后走到东水町村一小卖部外,弓振凯就说去个人看看里面有几个人,后来鲍红强到里面看了看里面就有两个女的在东边里屋。忘记谁说直接抢算了,我们在那里等了有半个多小时(当时有晚上十点左右),见没人往小卖部里面去,弓振凯让我们四个先进去控制那两个女的,他自己找钱。我和鲍红强先进屋,进屋后直接进了东面的里屋,鲍红强直接捂住躺在床上岁数大的女的嘴,接着韩晓宇、杨俊其也进去了,韩晓宇和我看着床上那个女的,杨俊其和鲍红强看住屋地上那个女的。后来我忘记怎么回事了,我们就一块松开那两个女的往外跑了。我们顺着超市西面的过道往北跑了,那时我见弓振凯搬了一个抽屉,我们把抽屉里的钱数了数,大概有四五百块钱,弓振凯把钱都要走装到他兜里,把抽屉扔了;(2)弓振凯供述,案发当天晚上,开始我们五个(弓振凯、谢忠超、韩晓宇、鲍红强、杨俊其)都在门口看着,看啥时候不过人,过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四人进了里屋,我在外屋拿起超市盛钱的抽屉就往外走,他们也随后都出来了。我们到路上看了那个抽屉,里面有300来块钱;(3)被告人杨俊其供述证实,在实施本起抢劫犯罪行为时,弓振凯让我们四人进屋控制那两个女的(当时已经没有人买东西了),他管找钱。我们四人直接进了超市东头的里屋,屋里床上躺着一个女的,屋地下一个女的,谢忠超、韩晓宇控制床上那个女的,鲍红强捂住屋地下那个女的嘴,我给鲍红强帮忙;(4)鲍红强、韩晓宇供述证实,在实施本起抢劫行为时,其和杨俊其、韩晓宇、谢忠超在超市里屋控制住两个女的,弓振凯在外屋超市找钱;(5)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3年农历六月十三日晚上,我在我家超市里屋在椅子上坐着看电视,我妈在床上躺着。十点半左右,有两个男的推开里屋的门到了里屋,他们进屋后,一个稍胖一点的捂住我的嘴,另一个捂住我妈的嘴,他们没说话,后来又进来两个男的,他们两个看着我,捂住我的嘴,另外两个看着我妈,捂住我妈的嘴。他们在屋里待了有几分钟,就做伴往外跑了。我和我妈追到超市门口,我看见他们从我家西边的过道往北跑了,我们走到超市发现超市里放钱的抽屉不见了,抽屉里应该有五六百左右,都是零钱,当天晚上我村的李新芳在村北地里找到了那个抽屉;(6)被害人麻某证实情况与王某2证实情况一致;(7)指认现场笔录、现场方位及中心现场图证实,2013年11月5日,弓振凯、韩晓宇对抢劫地点王某2超市进行指认。现场位于曲周县河南疃镇东水町通往弓庄至霍张鲁村的东西街路北,王某2家南屋临街超市;中心现场在超市内柜台及超市东侧卧室内。2、2013年农历七月十几的一天上午,按照事先商定,弓振凯在外面等着,韩晓宇、鲍红强、杨俊其进入威县常屯乡邴庄村罗某家所开的超市,将被害人罗某摁倒在地,抢走现金500余元、一条蓝利群烟(零售价1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弓振凯供述证实,在抢了东水疃超市后有半个月左右的一天上午,其和鲍红强、杨俊其、韩晓宇在威县抢了一个超市。当时超市里面就一个女的,其因穿拖鞋不能跑没有进去,抢了不到400元钱和一条蓝利群烟;(2)韩晓宇、鲍红强、杨俊其供述证实,在抢威县超市时,弓振凯穿着拖鞋不能跑,就没进去,就顺着超市边上一个土路走了。他们三人到了超市里面,鲍红强上去就用右手捂住那个女的嘴,那个女的被捂的坐在地上,韩晓宇在边上帮忙。杨俊其就在抽屉里拿钱并从抽屉边上拿了一条蓝利群烟,后来杨俊其往外走,鲍红强和韩晓宇跟着往外跑,后来和弓振凯凑到一块。抢了大概五六百元,后来钱就做伴花了,烟也做伴抽了;(3)被害人罗某陈述证实,2013年农历七月十几的一天,那天外面雾很大,早上九点左右,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在我的超市买了两袋干吃的方便面,呆了没多大会,那个年轻人又回来了,说方便面中奖了要兑奖,正说时外面又进来两个年轻人,都二十多岁,先进来的那个年轻人往里走到货架上去拿干吃面,当时我在那个年轻人北面,那个年轻人在我身后,后进来的那两个人在超市门口里面,先进来的那个年轻人从我背后捂住我的嘴,把我撂倒在地上。当时我挺害怕,门口那俩人,一个到了我跟前,另外一个就到超市门上西边桌子抽屉里去翻东西,捂我嘴那个年轻人我记得说快点,待了有三五分钟,他们三人往外跑了。我见翻东西那人拿走了一条蓝利群烟,他们出去后我跟了出去喊了几声,我见他们三个人从我超市西边的棉花地往南跑了,我回到超市见放到抽屉里的五六百块钱被抢走了;(4)证人邴某(罗某丈夫)证实,我家超市位于邢清公路路南,往东走有50米是常屯收费站,往西200余米是大广高速,临路两间是超市,往里面靠东一小间是我们吃住的地方,西边一小间是我家的储藏室。我们长年在这里住,这里就是我们的家;(5)现场指认笔录;(6)河北省烟草公司邢台市公司卷烟价格表证实,利群(蓝天)建议零售价为150元/条。(7)公证书(二)寻衅滋事罪2013年11月25日,在高阜镇恒意药房,被告人杨俊其随意拳打脚踢王某3,并致王某3耳膜穿孔。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3陈述,2013年11月25日5点50分左右,我当时在高阜镇恒意药店柜台里面的过道里值班,一个二十来岁的男的进来后我就问他要什么,他当时瞪了我一眼,然后走进柜台里面,抬起右腿踹我,我没躲及,正好踹在我左大腿外侧,把我踹的后退到柜台里面南头,我扶住了柜台,那人就开始骂我,接着到我跟前,用右手一下搧到我左脸上,也搧到我左耳朵上,后来那人又往我左脸上搧了一巴掌,用右腿踹了我一脚,随后又从柜台上拿起一卷封箱纸砸在我身上就走了。我听到在药店里玩电脑的那个女的说,打我的那人是高阜镇的,叫杨俊其;(2)证人刘某证实,2013年11月25日晚上,我和林林去高阜镇路北的一个药店买药,我们买了药之后还没走,杨俊其也进了药店,我没注意杨俊其和那个小伙子发生什么事,就见杨俊其正用脚踹那个小伙子,杨俊其把那个小伙子打了一顿后就走了;(3)证人李某证实,刘某喊我林林,家里人都喊我宁宁,那天下午我和刘某到高阜镇药房买解酒灵,还没有买药杨俊其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听他很着急,就对他说在高阜镇药房里,后来我记的刘某在里面玩电脑,我在屋里立着,杨俊其进到药房后,到了西墙边上的柜台里面,里面站着男孩是卖药的,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杨俊其就动手搧那个卖药的那个男的,我只记得杨俊其用左手搧到卖药的那个男的左脸上,搧了几下我记不清楚了,我还记得杨俊其踹了那个男的,后来我把杨俊其拉走了;(4)证人王某1(王某3姑姑)证实,2013年11月25日下午五六点钟,当时我在乞村送药,王某3给我打电话哭着说有人把他打了;(5)被告人杨俊其供述,记不清具体是那一天了,下午快天黑时,我给我女朋友李晓宁打电话问她在哪儿,她一开始没有给我说实话,后来我打了几次电话以后知道她在高阜镇村药房那儿,我就去了药房,看见一个年轻人大约二十多岁,当时我正在气头上,他拿眼瞪我,我一急就上去打他了,踹了他两脚,搧了他两巴掌。我先用右手搧了那人一巴掌,搧到左脸上,我用右脚往那人腿上踹了一脚,我又用右手搧那人左脸一巴掌,我对象李晓宁就上前拉开了我,后来我就被李晓宁拉走了;(6)平乡县公安局公冀邢平(法活检)字(2013347)号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3的左耳鼓膜穿孔已构成轻伤;(7)民警从高阜镇恒意药店调取王某3被人殴打全过程录像光盘。(8)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退卷函。综合证据:1、辨认笔录:同案犯韩晓宇对杨俊其进行了辨认;2、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2011)平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9月9日,被告人杨俊其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俊其于2013年11月28日被北京西站公路段民警抓获;上述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俊其进入被害人住所的沿街超市内,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起诉书指控的第1起抢劫的事实,是被告人在晚上十点以后,看到超市没有什么顾客的情况下,四名被告人进入超市里面被害人的卧室内控制住被害人,另一名被告人弓振凯在超市内实施抢劫行为,该案发现场的特征符合“户”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俊其抢劫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杨俊其亲属代表被告人对被害人罗某主动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杨俊其予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本院依据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案件,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的规定,被害人王某3的轻伤鉴定结论是在损伤发生后三日作出,《损伤标准》取消了耳膜穿孔这一轻伤标准,改为“六周后复查,未愈合者才构成轻伤”。据此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经研究认为,根据现有鉴定材料难以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并出具退卷函。综上,公诉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结论质控被告人杨俊其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杨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关于抢劫罪部分应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杨俊其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3、被告人自愿认罪应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俊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俊其能够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俊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27年5月2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献彬

审 判 员  柴会锋

人民陪审员  李彐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广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