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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萍萍与被执行人黄样治、庄建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萍萍,黄样治,庄建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萍萍,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样治,女,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庄建宗,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萍萍与被执行人黄样治、庄建宗民间借贷纠纷(2014)晋民初字第73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13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本通知发出之日即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样治进行司法拘留,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萍萍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