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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6689号

郑金光与陈平、周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金光,陈平,周爱花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689号

原告:郑金光。

被告:陈平。

被告:周爱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光与被告陈平、周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安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叶昭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