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689号
原告:郑金光。
被告:陈平。
被告:周爱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光与被告陈平、周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安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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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光与陈平、周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689号
原告:郑金光。
被告:陈平。
被告:周爱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光与被告陈平、周爱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于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安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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