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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执784号

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17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312国道红星段。负责人XX新,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A区29号。法定代表人潘建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立案执行。同年5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行。后因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中查明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已被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北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钱 伟执行员 陈 涛执行员 黄海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