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3574号
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跃进路90-1号水榭花都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栾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惠珍,该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惠珍,该公司客服。
被告:李桂枝,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柳州市亮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一曼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