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民初5032号

刘磊与马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磊,马文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032号原告刘磊,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马文芳,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磊诉被告马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刘磊负担。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世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