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032号原告刘磊,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马文芳,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磊诉被告马文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744元,由原告刘磊负担。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世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