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02538-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伟英,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伟英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伟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092.9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武尚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龚福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