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4480号
原告:高宽亮,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XX文,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柳州市商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中路197号2栋一、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XX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锟家,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宽亮诉被告XX文、柳州市商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高宽亮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文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宽亮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宽亮撤回对被告XX文的起诉。
审判员 温 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