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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4480号

高宽亮与XX文、柳州市商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宽亮,XX文,柳州市商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4480号

原告:高宽亮,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XX文,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柳州市商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中路197号2栋一、二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XX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锟家,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该公司经理。

原告高宽亮诉被告XX文、柳州市商润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高宽亮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文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宽亮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宽亮撤回对被告XX文的起诉。

审判员 温 荃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覃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