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3刑初1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治刚张某,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卫检公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治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治刚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治刚张某在平顶山市卫东区国土资源局家属院,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及其女儿刘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张治刚张某将王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张治刚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张治刚张某辩称,我踢刘某的腿时可能扫住王某的腿了,我没有专门踢王某的腿,也没跺王某的脚,但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治刚张某在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湛北路的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家属院,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及其女儿刘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张治刚张某将王某打伤。经诊断王某的伤情为左内外踝粉碎性骨折;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张治刚张某常住人口信息及无前科情况查询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王某于2014年11月12日22时6分报警。3.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民警于2016年4月18日电话通知张治刚张某等人到公安机调解,调解未果后于同日将张治刚张某刑事拘留。4.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张治刚张某就诊记录。5.平顶山市卫东区园丁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的门诊病人登记表。6.张治刚张某于2014年12月23日出具对王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7.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4月20日出具的代理词。8.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4月19日出具的申请撤销或者重新鉴定张治刚张某伤情的复议申请书。9.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的平公物鉴(伤检)字(2015)560086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张治刚张某的损伤程度查时为轻伤二级(请办案单位结合案情,查明致伤原因及致伤机理、其损伤是本次造成后启用)。10.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平公物鉴(伤检)字(2016)第017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张治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1.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4年11月17日出具的平公物鉴(伤检)字(2014)560275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王某的损伤程度查时为轻伤一级。12.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5年1月5日出具的平公物鉴(伤检)字(2015)001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王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13.证人刘某证述,2014年11月12日22时许,我和我妈王某在湛北路国土资源局门卫室值班,一个男子把门卫室的门推开了一条缝,我一看是那个姓张的男子,我问那个男子干什么的,也不敲门,那个张姓男子说进来拿钥匙。张姓男子进到门卫室内骂骂咧咧的拿门卫室墙上挂着的车子棚的钥匙,我挡住了张姓男子不让他拿钥匙,我要帮他拿。张姓男子朝我的脸上打了一下,开始推我,我开始反抗,我和张姓男子撕扯到一起。我妈从床上下来拉我,张姓男子在撕拽我时我妈赶快挡他,不让他撕拽我。这时张姓男子朝我妈跺了一脚,将我妈跺倒在地上,张姓男子又用脚朝我妈的脚上踹了一脚,我妈就在地上“哎呦”,扶着左脚说左脚疼。张姓男子还要打我,我把他推出了门卫室,张姓男子叫喊着说打人了打人了。我拨打“120”、“110”报警电话,我妈被送到了一五二医院,医生说我妈的左脚踝部骨折了,现场就我和我妈和张姓男子。张姓男子脸上的抓伤可能是我在和他撕扯中我的指甲长,给抓伤的。14.证人任鹏花证述证人任某证述,2014年11月12日23时许,我和张治刚张某先到二院,没有找到值班医生回去了。13日下午,我和张治刚张某到卫东法医室找王法医拍拍伤情照片,到下午4、5点到152医院急诊处就诊,张治刚张某说眼难受,看不见东西,憋住疼。医生让张治刚张某去眼科检查,当时152医院眼科排队的人很多,我和张治刚张某没有等回家了,回去我给张治刚张某找了止疼药和消炎药吃吃。2014年11月14日7点多,我和张治刚张某到市第一人民医院眼科给张治刚张某检查眼部,屋里人比较多,我在门外头站着,他在里面检查,我不知道他做了几项检查,后张治刚张某在社区打了一星期消炎针。2014年12月底,我和张治刚张某一起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眼科就诊,一个姓李的眼科大夫给张治刚张某做的眼部手术,听说是玻璃体晶体摘除手术,眼底清除很多淤血。15.证人李某甲炳正证述,我是一名大夫,2014年12月前在卫东区园丁社区服务站工作,从园丁社区复印的2014年11月16日的门诊病人登记本我看过了,是我登记的。其中叫张治刚张某的病人,从登记本上看他当天散布性外伤,身上的外伤多处,具体伤在哪了我不知道了。张治刚张某来就诊时是否说过自己的眼部有伤我想不起来,即使他眼部有伤,我的社区诊所也没有工具,看不出眼部疾病,因为张治刚张某散布性外伤我给他输了水。16.证人李志敏证述证人李某乙证述,2014年11月14日张治刚张某的诊断证明是我开的,该诊断证明说明:诊断的结果是张治刚张某的左眼视网膜是脱落的;张治刚张某视网膜的脱落当时我没注明是外伤性脱落,也就是说是非外伤所造成的脱落。通常情况下都是患者眼后部有病变才要做A、B超检查的。张治刚张某于2014年1月和9月来我医院就诊都做了A、B超,说明张治刚张某的眼部可能有问题,他在2014年1月做A、B超说明眼后部有问题了,9月份的检查是需要做定期复查。如果张治刚张某当时是外伤造成的,我绝对不会在诊断书中漏写。我在2014年11月14日给张治刚张某写诊断意见是双眼球钝挫伤;左眼网脱落,说明这个患者网脱与外伤无关,如果网脱与外伤有关我会诊断为外伤性视网膜脱落。17.被害人王某证述,我是湛河北路国土资源局家属院门卫室的门卫,2014年11月12日中午,快递员将家属院居民张治刚张某的快递包裹放在门卫室内,让我签收,我说张治刚张某没有交待没有签收。随后张治刚张某因为我没有接收他的快递生气了,到门卫室内和我争吵了起来,并用手中的包裹朝我砸了一下。晚上10点多,我和女儿刘某在门卫室内,张治刚张某没有敲门就进到了门卫室并说已经敲过门了。张治刚张某拿挂在墙上的车子棚的钥匙,但我女儿不让他拿,拉住了张治刚张某,要从他手中拿回钥匙,但张治刚张某不给并顺手朝我女儿的脸上扇了一下,我女儿和张治刚张某撕扯起来。我赶快从床上下来拉我女儿,张治刚张某抬起脚朝我腿上踢了一脚,我蹲坐在地上了,同时张治刚张某又用脚朝我腿上的脚脖子部位踩了一下,我站不起来了。张治刚张某和我女儿还在那撕扯着争夺钥匙,我对我女儿说我站不起来了。张治刚张某出了门卫室,后来警察也来了,我还在地上没有站起来。“120”急救车把我送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我的左脚脚踝骨折了,我身上其它地方没伤,当时就我和我女儿、张治刚张某在现场。18.被告人张治刚张某供述,2014年11月12日中午,我家有一个快递门卫(王某)不让放在门卫室,我与门卫发生了纠纷,门卫伸手打我一下我躲开,手指头挨住我的脸,我用包裹砸她一下。晚上10点左右,我到门卫室拿车子棚钥匙,敲门没人理,我就进了门卫室。门卫的女儿(刘某)说我不敲门进屋并不让我拿车子棚的钥匙,我自己伸手去拿,刘某说着中午你骂俺妈就上前打我,俺俩就撕扯起来,王某从床边跑过来抓住我的头发。刘某撕拽我时我的手挂住刘某的脸了,期间,我朝刘某腿上踢的时候可能踢到王某了。踢了之后,刘某拽着我朝外走,我听见咚的一声,王某躺在地上说自己脚受伤了。我踢刘某时,王某从刘某后面冲过来,我踢到王某的腿了,但我不是故意踢王某的,我不知道王某的腿是我踢伤的还是她自己扭伤的。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治刚张某目无国法,故意非法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张治刚张某提出的其踢刘某的腿时可能扫住王某的腿了、没有专门踢王某的腿、也没跺王某的脚的辩解意见,经查,与证人刘某的证述及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不一致,亦与王某的伤情不一致,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治刚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平
代理
审判员 周明洋
人民陪审员 张元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丽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