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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财保36号

申请人莫英惠对被申请人郭金生、薛晶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英惠,郭金生,薛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非 诉 保 全 裁 定 书(2016)吉0211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莫英惠,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

申请人:郭金生,男,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

申请人:薛晶,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担保人: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福,该公司总经理。2016年9月26日,吉林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莫英惠申请材料,内容为申请人莫英惠在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宇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金生、薛晶房屋,并由吉林市青年创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莫英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郭金生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XX号松江绅苑X号楼X幢XXXXX室房屋的产籍,房屋代码:XXXXXXXXXX;

二、查封被申请人郭金生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通潭大路南侧松江一品X号住宅楼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房屋代码:XXXXXXXXXX;

三、查封被申请人薛晶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隆鑫花园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房屋所有权证:吉林市房权证丰字第XXXXXXX**号;

四、查封被申请人薛晶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北侧林荫路南侧松江绅苑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房屋代码:XXXXXXXXX;

五、查封被申请人薛晶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北侧林荫路南侧松江绅苑X号楼X单元X层X号房屋的产籍,房屋代码:XXXXXXXXXXXX。上列财产查封房产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于大民

审判员  邵 洪

审判员  胡明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籍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