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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4512号

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512号

原告:林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黄某,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林某于2016年9月2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陈进水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熹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