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4512号
原告:林某,男,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黄某,女,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林某于2016年9月2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陈进水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熹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