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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1125号

俞玮与任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玮,任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1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俞玮,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青、凌晓颖,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志斌,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河,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上诉人俞玮因与被上诉人任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5)闽0305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5)闽0305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俞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蔡庆明

审判员  刘爱兵

审判员  王晋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