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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653号

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653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法定代表人徐文龙。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海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宋丽晓。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丽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5元,由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庄

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

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