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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财保184号

申请人梁建华、任凤敏、梁雨露与被申请人安玉国、隋福忠、凤永和、北京华捷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建华,任凤敏,梁雨露,安玉国,隋福忠,冯永和,北京华捷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财保184号

申请人:梁建华,住隆化县。

申请人:任凤敏,住隆化县。

申请人:梁雨露,学龄前儿童,住隆化县。

法定代理人:梁建华,系梁雨露之父,住隆化县。

被

申请人:安玉国,住隆化县。

被

申请人:隋福忠,住隆化县。

被

申请人:冯永和,住承德市。

被

申请人:北京华捷顺通运输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10号。法定代表人刘守让,职务经理。申请人梁建华、任凤敏、梁雨露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安玉国驾驶的冀HM58**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将被申请人冯永和驾驶的京G642**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安玉国驾驶的冀HM58**号重型普通货车。

二、扣押被申请人冯永和驾驶的京G642**号中型普通货车。扣押期间,被扣押车辆由停车场管理,但不得进行使用、变卖、损毁、设定他项权。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梁建华、任凤敏、梁雨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阎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白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