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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恢159号

张望国与刘银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327恢159号张望国:你(或你单位)与刘银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豫0327民初90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金香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70000元及利息(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95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