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5刑初19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59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高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2016年9月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炳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8日13时33分,被告人郑某某驾驶闽CY**--号大型普通客车,从永春县石鼓镇政府往桃城镇汽车站方向行驶至桃溪环岛路段绕行环岛时,因行车过程中未关好客车的后车门,致车上乘客颜某真摔到地面上,造成颜某真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颜某真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郑某某于当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23日,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受雇的肇事客车车主永春县闽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颜某真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即由永春县闽兴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颜某真的近亲属经济损失500000元,由被告人郑某某再一次性补偿被害人颜某真的近亲属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颜某真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永春县司法局受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庭情况、平时表现、案发后的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的评估意见为“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培、刘某玲、黄某国的证言,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检测照片,闽CY**--号车内监控视频截图及行驶过程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检验鉴定结论通知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图片,尸体检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太平洋保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福建省永春县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影像诊断报告单,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永春县石鼓镇卿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籍登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光盘一张,永春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永春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肇事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郑某某及其受雇的肇事客车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颜某真的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颜某真的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和被告人郑某某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郑某某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瑞兴
审 判 员 褚淑丽
人民陪审员 郑建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佳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