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029号
原告:易迂。
被告:张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江,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迂诉被告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迂撤回对被告张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易迂负担。
审 判 长 钱 峰
审 判 员 黄茂树
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