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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682号

张爱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682号张爱民,住所地景县××大孔村,联系方式151××××0621。王东服,所在地景县××大孔村马春生,所在地景县××大孔村刘张立,所在地景县××大孔村苏连喜,所在地景县××大孔村张国华,所在地景县××大孔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7民初106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东服、马春生、刘张立、苏连喜、张国华在银行的存款612.0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王东服马春生刘张立苏连喜张国华相当于61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东服、马春生、刘张立、苏连喜、张国华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