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2执25号

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赵晓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赵晓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骏驰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晓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20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晓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晓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晓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赵晓艳(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27804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