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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3执1630号

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寿祥。

被执行人:李文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布控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6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