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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260号

金牛区金珠服装店与王鸿、第三人李丽金、四川百世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金珠服装店,王鸿,李丽金,四川百世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260号

原告:金牛区金珠服装店,经营场所:成都市金牛区五里墩支路18号附49、51、53号。经营者:李丽明,女,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新南路134号。

被告:王鸿,女,汉族,1990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安岳县永清镇流湖村7组。

第三人:李丽金(原金牛区丽晨三六一度体育用品商店经营者),女,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青江市福岭双沟学校路35号。

第三人:四川百世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南轻工业产品加工贸易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雯,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波路385号4栋1单元14楼140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牛区金珠服装店与被告王鸿、第三人李丽金、四川百世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一案中,本院定于2016年9月29日开庭,原告金牛区金珠服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金牛区金珠服装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金牛区金珠服装店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金牛区金珠服装店承担。

审 判 长  杨 实

人民陪审员  张晋蓉

人民陪审员  段 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