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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执恢18-2号

王洪与周建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洪,周建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洪,男,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周建虎,男,生于1973年2月17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洪与被执行人周建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周建虎所有的豫R-×××××号奥迪轿车和位于上海市东方路1881弄20号2001室房产一处。后双方和解,并且已全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周建虎所有的豫R-×××××号奥迪轿车一辆的扣押。

二、解除被执行人周建虎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东方路1881弄20号2001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华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朝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