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泰丰大厦法定代表人郑晓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涂玉峰,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蔡银连,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涂玉峰、蔡银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公司住所地进行了查询,查询工作如下: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网络系统查询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到石家庄市车管所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现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的及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点及工商登记注册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住所地,找不到该单位住所,工商登记不显示变更地址。查询财产工作完毕后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将本院的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准确住所地,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约谈申请执行人后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本案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1、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杨海军执行员 梁慧君执行员 付红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