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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4221号

张秀敏与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士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秀敏,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士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221号

原告:张秀敏,女,汉族,1957年12月27日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43幢三楼1-9、30-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300000099515。法人代表人:李士育,执行董事。

被告:李士育,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敏与被告李士育、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

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