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4221号
原告:张秀敏,女,汉族,1957年12月27日生,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南路中豪国际商业博览城43幢三楼1-9、30-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300000099515。法人代表人:李士育,执行董事。
被告:李士育,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本院受理原告张秀敏与被告李士育、宿州创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
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